学习内容: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25年5月修订版)再学习再深化
2.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3.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解放军报)
4.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 奋进民族复兴伟业——写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之际(人民日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等情况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上走在前、作表率。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条 深化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进行批量集中采购。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
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第十六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组织开展一般性出国考察、日常调研、交流学习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八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违规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
严格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七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和实行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从严配备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的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推动车辆盘活利用,避免闲置浪费。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会议活动现场布置应当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六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七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的单位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第四十八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九条 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审计结果,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应当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失浪费;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
(三)指使、纵容管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
(五)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
(六)其他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意见》提出加快实施6大重点行动。一是“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加速科学发现进程,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二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三是“人工智能+”消费提质,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四是“人工智能+”民生福祉,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五是“人工智能+”治理能力,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六是“人工智能+”全球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
《意见》提出强化8项基础支撑能力,包括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数据供给创新、强化智能算力统筹、优化应用发展环境、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保障、提升安全能力水平等。
《意见》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
国发〔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到2027年,率先实现人工智能与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70%,智能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人工智能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人工智能开放合作体系不断完善。到2030年,我国人工智能全面赋能高质量发展,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90%,智能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技术普惠和成果共享。到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实施重点行动
(一)“人工智能+”科学技术
1.加速科学发现进程。加快探索人工智能驱动的新型科研范式,加速“从0到1”重大科学发现进程。加快科学大模型建设应用,推动基础科研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开放共享的高质量科学数据集,提升跨模态复杂科学数据处理水平。强化人工智能跨学科牵引带动作用,推动多学科融合发展。
2.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推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研发、工程实现、产品落地一体化协同发展,加速“从1到N”技术落地和迭代突破,促进创新成果高效转化。支持智能化研发工具和平台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与生物制造、量子科技、第六代移动通信(6G)等领域技术协同创新,以新的科研成果支撑场景应用落地,以新的应用需求牵引科技创新突破。
3.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向人机协同模式转变,探索建立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组织形式,拓展研究视野和观察视域。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对人类认知判断、伦理规范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和作用机理,探索形成智能向善理论体系,促进人工智能更好造福人类。
(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1.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人工智能融入战略规划、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等,推动产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新赛道。大力发展智能原生技术、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底层架构和运行逻辑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业,探索全新商业模式,催生智能原生新业态。
2.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推动工业全要素智能联动,加快人工智能在设计、中试、生产、服务、运营全环节落地应用。着力提升全员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推动各行业形成更多可复用的专家知识。加快工业软件创新突破,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推进工业供应链智能协同,加强自适应供需匹配。推广人工智能驱动的生产工艺优化方法。深化人工智能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工业系统的智能感知与决策执行能力。
3.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加快人工智能驱动的育种体系创新,支持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智能应用。大力发展智能农机、农业无人机、农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提高农业生产和加工工具的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强化农机农具平台化、智能化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应用,帮助农民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
4.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加快服务业从数字赋能的互联网服务向智能驱动的新型服务方式演进,拓展经营范围,推动现代服务业向智向新发展。探索无人服务与人工服务相结合的新模式。在软件、信息、金融、商务、法律、交通、物流、商贸等领域,推动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广泛应用。
(三)“人工智能+”消费提质
1.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覆盖更广、内容更丰富的智能服务业态,加快发展提效型、陪伴型等智能原生应用,支持开辟智能助理等服务新入口。加强智能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文娱、电商、家政、物业、出行、养老、托育等生活服务品质,拓展体验消费、个性消费、认知和情感消费等服务消费新场景。
2.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推动智能终端“万物智联”,培育智能产品生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新一代智能终端,打造一体化全场景覆盖的智能交互环境。加快人工智能与元宇宙、低空飞行、增材制造、脑机接口等技术融合和产品创新,探索智能产品新形态。
(四)“人工智能+”民生福祉
1.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积极发挥人工智能在创造新岗位和赋能传统岗位方面的作用,探索人机协同的新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培育发展智能代理等创新型工作形态,推动在劳动力紧缺、环境高危等岗位应用。大力支持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激发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和再就业活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就业风险评估,引导创新资源向创造就业潜力大的方向倾斜,减少对就业的冲击。
2.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把人工智能融入教育教学全要素、全过程,创新智能学伴、智能教师等人机协同教育教学新模式,推动育人从知识传授为重向能力提升为本转变,加快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构建智能化情景交互学习模式,推动开展方式更灵活、资源更丰富的自主学习。鼓励和支持全民积极学习人工智能新知识、新技术。
3.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探索推广人人可享的高水平居民健康助手,有序推动人工智能在辅助诊疗、健康管理、医保服务等场景的应用,大幅提高基层医疗健康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人工智能在繁荣文化生产、增强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交流中展现更大作为,利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更多具有中华文化元素和标识的文化内容,壮大文化产业。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对织密人际关系、精神慰藉陪伴、养老托育助残、推进全民健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人工智能在“好房子”全生命周期的应用,积极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
(五)“人工智能+”治理能力
1.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有序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探索面向新一代智能终端发展的城市规划、建设与治理,提升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向乡村延伸,推动城乡智能普惠。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务领域应用,打造精准识别需求、主动规划服务、全程智能办理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加快人工智能在各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提升智能交易服务和监管水平。
2.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推动构建面向自然人、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多元一体的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在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救灾、公共安全预警、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升监测预警、监管执法、指挥决策、现场救援、社会动员等工作水平,增强应用人工智能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空间治理,强化信息精准识别、态势主动研判、风险实时处置等能力。
3.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提高空天地海一体化动态感知和国土空间智慧规划水平,强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围绕大气、水、海洋、土壤、生物等多要素生态环境系统和全国碳市场建设等,提升人工智能驱动的监测预测、模拟推演、问题处置等能力,推动构建智能协同的精准治理模式。
(六)“人工智能+”全球合作
1.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把人工智能作为造福人类的国际公共产品,打造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开放生态。深化人工智能领域高水平开放,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开源可及,强化算力、数据、人才等领域国际合作,帮助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助力各国平等参与智能化发展进程,弥合全球智能鸿沟。
2.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支持联合国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探索形成各国广泛参与的治理框架,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深化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交流合作,加强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等对接协调。共同研判、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应用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三、强化基础支撑能力
(七)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多路径技术探索和模型基础架构创新。加快研究更加高效的模型训练和推理方法,积极推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工程创新协同发展。探索模型应用新形态,提升复杂任务处理能力,优化交互体验。建立健全模型能力评估体系,促进模型能力有效迭代提升。
(八)加强数据供给创新。以应用为导向,持续加强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适配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产权和版权制度,推动公共财政资助项目形成的版权内容依法合规开放。鼓励探索基于价值贡献度的数据成本补偿、收益分成等方式,加强数据供给激励。支持发展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技术,培育壮大数据处理和数据服务产业。
(九)强化智能算力统筹。支持人工智能芯片攻坚创新与使能软件生态培育,加快超大规模智算集群技术突破和工程落地。优化国家智算资源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充分发挥“东数西算”国家枢纽作用,加大数、算、电、网等资源协同。加强智能算力互联互通和供需匹配,创新智能算力基础设施运营模式,鼓励发展标准化、可扩展的算力云服务,推动智能算力供给普惠易用、经济高效、绿色安全。
(十)优化应用发展环境。布局建设一批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搭建行业应用共性平台。推动软件信息服务企业智能化转型,重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发展“模型即服务”、“智能体即服务”等,打造人工智能应用服务链。健全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指引、开放度评价与激励政策,完善应用试错容错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与协同应用。加快重点领域人工智能标准研制,推进跨行业、跨领域、国际化标准联动。
(十一)促进开源生态繁荣。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模型、工具、数据集等汇聚开放,培育优质开源项目。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开源贡献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高校将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证和教师成果认定。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探索普惠高效的开源应用新模式。加快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和开发工具等。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和全社会通识教育,完善学科专业布局,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超常规构建领军人才培养新模式,强化师资力量建设,推进产教融合、跨学科培养和国际合作。完善符合人工智能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多元化评价体系,更好发挥领军人才作用,给予青年人才更大施展空间,鼓励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无人区”。支持企业规范用好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引才留才用才。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保障。健全国有资本投资人工智能领域考核评价和风险监管等制度。加大人工智能领域金融和财政支持力度,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完善风险分担和投资退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等政策作用。完善人工智能法律法规、伦理准则等,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相关立法工作。优化人工智能相关安全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十四)提升安全能力水平。推动模型算法、数据资源、基础设施、应用系统等安全能力建设,防范模型的黑箱、幻觉、算法歧视等带来的风险,加强前瞻评估和监测处置,推动人工智能应用合规、透明、可信赖。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强化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坚持包容审慎、分类分级,加快形成动态敏捷、多元协同的人工智能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25年8月21日
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领导干部作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法治意识、法治能力强弱关乎国家法治建设成效。习主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征程上,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引领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风尚,凝聚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力量。
带头尊法,坚守法治信仰。尊法是关键,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领导干部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崇尚法律,才能自觉将法治信仰内化为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做到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坚决摒弃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错误观念,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在法治轨道上用权。要强化对法治的认同,不把法律看成是束缚,而是行为准则和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持敬畏之心,常怀戒惧之意,把对法律的尊崇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以自身尊法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从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带头学法,提升法治素养。学法是保障,是领导干部提升法治素养的必经之路。面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新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把学法作为履职尽责的必修课,主动学习、深入钻研,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步,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引导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要突出重点内容,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把握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系统学习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熟悉掌握自身岗位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明确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同时,要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完善,及时学习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确保在法治实践中“不落伍”“不掉队”。要注重方式方法,改变“被动学”“应付学”的状态,变“要我学”为“我要学”,通过专题培训、集中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坚持学用结合,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学懂弄通、学以致用。
带头守法,严守法治底线。守法是目的,是所有公民应有的素质、应尽的义务。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守法行为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必须坚持以身作则、更加严格自律,带头遵守法律,以实际行动维护法纪权威、纯正社会风气。要坚守法治底线不越界,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切实将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纳入法治轨道,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主动接受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必须养成在约束下用权、在监督中履职的习惯,自觉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以自身的守法行为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
带头用法,强化法治实践。用法是归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领导干部带头用法,主要体现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要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把法治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在推动改革发展、处理复杂问题时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评估风险,确保各项工作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法律检验。要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摒弃“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错误治理思维,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自身模范言行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共同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维护法治。
弘扬伟大抗战精神 奋进民族复兴伟业——写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之际
站在北京西南的卢沟桥上,永定河静水流深,蜿蜒而去。极目远眺,高铁列车往来穿梭,开向远方。
在历史和现实的交汇中,一个声音更加响亮:历史因铭记而永恒,正义因捍卫而昭彰,精神因弘扬而弥新。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要弘扬伟大抗战精神,以压倒一切困难而不为困难所压倒的决心和勇气,敢于斗争,善于创造,锲而不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直至取得最后的胜利。”
在列强侵略时顽强抗争,在山河破碎时浴血奋战,在百业待兴时发愤图强,在时代发展时奋勇争先。一路风雨,壮阔征程,始终激荡着伟大抗战精神的回响,印刻着中华儿女奋发图强的足迹。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今年9月3日,在首都天安门广场举行盛大阅兵。
一场穿越历史烽烟的检阅,也是一次面向未来的宣示。
沧海横流,初心不改。乘历史大势而上,走人间正道致远。
历史因铭记而永恒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彻底粉碎了日本军国主义殖民奴役中国的图谋,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彻底洗刷了近代以来抗击外来侵略屡战屡败的民族耻辱!
“敬爱的先辈,若无当年你们的英勇无畏,便无而今的国富民强。鲜红的旗帜传于吾辈之手,必不辱使命……”
平型关烈士陵园内,来自“平型关大战突击连”的官兵军容齐整、庄严肃立。连队第四十七任政治指导员栗新朝展信诵读,铿锵之声,久久回荡。
这是一次历史的回望,更是一次精神的传承。“从‘平型关大战突击连’来到平型关大捷旧战场,感悟革命先辈不畏强敌的血性胆气和敢于亮剑的胜战基因。”栗新朝感慨。
特殊的时间节点,总能唤起深沉的民族记忆。今年以来,无数观众走进烈士陵园、博物馆、纪念馆。他们在一件件文物、一张张照片前,驻足、聆听、沉思……
8月15日,中央档案馆与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联合主办的《中流砥柱——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档案展》专题展览面向公众开放。340余份珍贵历史文献档案、100余份敌后战场电文静静陈列。一位佩戴着党员徽章的参观者说:“这些档案,是滚烫的血,是民族的魂。”
阵地,得而复失;战局,时好时坏……1938年,针对“亡国论”和“速胜论”两种思潮,《论持久战》指出:“抗日战争是持久战,最后胜利是中国的——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任凭惊涛骇浪,屹然砥柱中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勇敢战斗在抗日战争最前线,支撑起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希望,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
从九一八事变爆发,中国共产党发表抗日宣言,到制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提出全面抗战的路线,再到敌后战场逐步成为全国抗战的主战场……在民族危亡的历史关头,中国共产党以卓越的政治领导力,推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凝聚起反抗外来侵略的滚滚洪流。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是中国共产党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伟大胜利,是全民族众志成城奋勇抗战的伟大胜利。
从白山黑水间的第一声炮响,到卢沟桥畔的烽火硝烟,再到反抗外来侵略取得完全胜利的历史性时刻……十四载风雨如磐,中国人民以铮铮铁骨战强敌、以血肉之躯筑长城、以前仆后继赴国难,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雄壮史诗。
光阴流转,当我们再次回望那段烽火岁月,依然能清晰触摸到那深植于民族血脉中的精神谱系。
岁月铭刻,那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
1935年9月17日,南开大学新学年“始业式”上,张伯苓发出“爱国三问”:“你是中国人吗?你爱中国吗?你愿意中国好吗?”那是在神州陆沉、山河破碎之际,一个民族的自省与呐喊。
华北平原一户人家的对联,正是坚定的回答:“万众一心保障国家独立,百折不挠争取民族解放”,横批:“抗战到底”。
山河见证,那是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
上海苏州河畔,一面密布炮弹孔和枪弹孔的巨大墙体,至今仍在无声地诉说着撼天动地的壮举——“八一三”淞沪会战中,第88师524团“八百壮士”据守四行仓库,孤军奋战4昼夜,直至接到撤退命令,才冲出重围。
“宁为战死鬼,不做亡国奴!”无数中华儿女像“八百壮士”一样,以铮铮铁骨为中华民族筑起牢不可破的血肉长城。
时光印记,那是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
“儿在外身体很好,生活也很好,而现在的我比从前粗壮而高大了,请大人不要为念……”1943年,20岁出头的新四军三师七旅十九团四连指导员李云鹏把思念写进信中。
李云鹏坚信抗战一定能取得胜利,但他和战友们却没能等到那一天。刘老庄战斗中,为守护百姓,他所在的四连82名官兵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无一人投降,无一人生还。
杨靖宇、赵尚志、左权、彭雪枫、“狼牙山五壮士”、东北抗联八位女战士……英雄们将热血洒在中华大地。
青史长存,那是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
“我前进,你们跟着我;我停止,你们推动我;我后退,你们枪毙我!”百团大战纪念馆展墙上,刻着八路军第129师新编第十旅旅长范子侠的铮铮誓言,震撼人心。
诚既勇兮又以武,终刚强兮不可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军事奇迹;晋察冀、冀鲁豫、鄂豫皖等19块敌后抗日根据地,让侵略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
革命先辈曾发出这样的誓言:“一个忠实的共产党员,为民族解放事业,头颅不惜抛掉,鲜血可以喷洒,而忠贞不贰的意志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胜利的决心是坚定的。”
伟大的抗战精神,是一座巍峨的精神丰碑,更是一支不灭的信仰火炬。它照亮过救亡图存的血泪征途,也正在照亮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新征程。
正义因捍卫而昭彰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重新确立了中国在世界上的大国地位,中国人民赢得了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尊敬,中华民族赢得了崇高的民族声誉!
今年5月,应俄罗斯总统普京之邀,习近平主席对俄罗斯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争胜利80周年庆典。
明媚的春光里,习近平主席同普京总统签署并发表联合声明,发出铭记历史、珍视和平的时代强音——
“人类应永远铭记第二次世界大战悲剧及其原因和教训,尽一切努力阻止类似悲剧重演。”
只有真诚面对过去,才能堂堂正正谈论和平。
今年7月7日,纪念全民族抗战爆发88周年之际,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在馆内展出731部队原成员胡桃泽正邦的口述证言。
长达83分钟的视频中,胡桃泽正邦供述了731部队从事人体解剖、开展人体实验以及实施细菌战等罪行。这是揭露731部队罪行的又一个“活证据”。
日本军国主义犯下的滔天罪行,是对生命和人权的粗暴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挑战。这决定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之间的较量。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当暗夜笼罩世界,中国人民与热爱和平的世界人民共克时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世界上爱好和平与正义的国家和人民、国际组织等各种反法西斯力量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给予的宝贵援助和支持。”
生与死的边缘,以生命守护生命——
前不久,河北涞源县,白求恩战地手术室展馆内,上百名中小学生前来开展研学活动。
1938年1月,白求恩率加美援华医疗队辗转到达延安。在晋察冀军区后方医院,他一个月内为147名伤员做了手术;在广灵公路伏击战中,连续工作40个小时,为伤员做手术71例……生死考验,大爱无疆。
血与火的天空,用信念点燃信念——
重庆万州,西山公园,薄雾如纱。年逾七旬的魏映祥来到香樟树环抱的苏联航空志愿队轰炸机大队长库里申科烈士墓园。老人说,为英雄守墓是他这辈子的工作。
苏联援华航空队,中国抗日战场上一支特殊的空中作战队伍。80多年前,2000多名苏联飞行员驾机而来,“鹰击长空”,留下无数可歌可泣的传奇故事。
“飞虎队”冒险开辟驼峰航线,柯棣华在手术台上仁心救治,约翰·拉贝、辛德贝格在南京舍身庇护,林迈可、汉斯·希伯用笔和镜头记录真相……这份长长的名单,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和道义的力量。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八十载光阴流逝,那场战争所昭示的真理颠扑不破:大道煌煌,正义必胜!
中国人民对战争带来的苦难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对和平有着孜孜不倦的追求。付出了巨大牺牲的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捍卫用鲜血和生命书写的历史。
今年夏天,电影《南京照相馆》沉重上映,观者热泪盈眶。每天,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都会响起钟声,听者沉思肃立。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它忠实记录下走过的足迹,也给未来的发展以启示。
当我们回望昨日的浩劫、思考胜利的意义时,不能不警惕当下的挑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回潮,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冲击世界。面对百年变局,如何守护来之不易的和平?怎样推动共同发展?这是必须回答的时代命题。
发布《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为推动危机政治解决发挥建设作用;促成沙特伊朗历史性和解,为有关地区国家化解矛盾、睦邻友好树立典范……中国,以行动作答,捍卫和平的决心无比坚定。
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从历史、现实、未来的客观判断中得出的结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想不出有任何理由不坚持这条被实践证明是走得通的道路。”
今年5月,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发布。象征全民族众志成城奋勇抗战的巍峨长城,与寓意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团结起来珍爱和平、维护和平的橄榄枝相得益彰。
“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重大判断闪烁着思想光辉,映照着人类未来。
纵览历史长河,直面时代大潮,相信和平、发展、进步的阳光终会穿透战争、贫穷、落后的阴霾……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中国,始终为和平而来!
精神因弘扬而弥新
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坚定了中国人民追求民族独立、自由、解放的意志,开启了古老中国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历史新征程!
山西阳泉狮脑山,形如雄狮之首,俯瞰着壮美河山。
今年7月7日,正值全民族抗战爆发88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来到这里,参观百团大战纪念馆,缅怀英雄事迹,重温光辉历史,同前来参观的青少年学生亲切交流。
迎着一张张天真的面孔,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孩子们要争做民族的脊梁,一定要把我们国家建得更加强盛。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未来是属于你们的。希望你们好好努力、奋发图强,做一个堂堂正正、光荣自豪的中国人。”
纪念,是为了不忘本来,开辟未来。缅怀,更要弘扬精神,接续奋斗。
在岁月熔炉中,深沉持久的爱国情怀愈发炽热——
回望抗战烽火,探寻精神地标。
62个站点、464公里、172个隧道、186座桥,北京大学博士生唐倩以两个月的田野调查深入滇越铁路沿线,用脚步追寻80多年前部分北大师生辗转入滇的足迹。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北大、清华、南开三校被迫南迁,辗转至云南昆明后,组建西南联合大学。8000多名学生就读,走出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5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170多位院士……烽火之中,丰碑不朽。
薪火相传,弦歌不辍。如今,北大、清华、南开3所大学都立有一块西南联大纪念碑。校园里,刚毅坚卓的青年,以新的姿态,奋发图强。那一声声“请党放心、强国有我”,奏响新时代的嘹亮乐章;那一个个“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身影,正创造属于这一代人的辉煌。
在火热实践中,砥砺前行的奋进姿态愈发昂扬——
8月的南泥湾,千亩稻谷随风摇曳,黄土高原风光正好。
时针回拨到1941年春。八路军第三五九旅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这里实行军垦屯田,把荒芜的“烂泥湾”变成“陕北的好江南”。
昔日垦荒处,今朝展新颜。从抗战时期发展边区经济,到如今建设科技试验田、产业开发区……当地干部群众弘扬南泥湾精神,勇于创造、敢为人先,绘就生机勃勃新画卷。
八十载砥砺奋进。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在壮阔征途中,和平发展的旗帜愈发鲜明——
胜利日阅兵集训点方阵巍巍,战旗猎猎。威武的英姿、雄壮的阵容,写满忠诚与坚毅。蓝色贝雷帽,让维和官兵在受阅方队中显得格外与众不同。
今年是中国军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35周年。35年来,中国维和部队,用实际行动诠释中国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彰显了中国军队和平之师、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
“在国外维和的经历让我们感受到,我们踏出的每一步,都在向世界宣告中国维护和平的决心。”官兵们说,走出国门,我们代表中国军队,展示大国形象,彰显大国担当。
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是充满光荣和梦想、风险和挑战的远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伟大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将永远激励中国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山河为证,时代作答。
1931—1945年,1921—2025年,镌刻着中国共产党牢记使命、矢志奋斗的不变初心;面向未来,中华儿女还将创造更多伟大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