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安委〔2024〕12号)《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消防〔2025〕2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的所有场所,包括学校第三方经营场所。
第三条 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各动火作业相关部门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求。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开展动火作业。
第二章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四条 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楼宇内进行。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第五条 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的,不得在室外动火作业。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负责施工项目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应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告知施工场地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场地所属部门应将施工场所周围情况告知经办人;在建筑主入口、作业现场和其他重点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第七条 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要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动火人要对动火安全防护用具和动火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并按操作规范动火作用。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作业结束后,经办人和动火监护人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风险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动火作业应于动火作业证审核流程完成后方可实施,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备查验,且不得超出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动火。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场地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进行督查。如发现有违本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立即勒令停止动火,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与职责
第十二条 施工方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学校职能部门明确一位本校职工为经办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需经负责施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层层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动火作业的部门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动火作业许可证》仅在审批的作业区域、时间内有效。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套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批准动火时长最长8小时,期满后应重新申请办证。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叁份,施工方、动火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持壹份。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申请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动火作业详细工作方案,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处置预案;
(二)审核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部门负责人应明确动火作业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动火监护人。安全负责人应为本校职工,负责经办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事项。现场动火监护人为施工方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做好动火作业中的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对未履行本制度违规动火,尤其是动火作业中发生火险、火情、火灾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对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举报违规动火,核查属实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